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笑話李子春
金恒煒2006/04/16
 有人把檢察官李子春當成英雄,老實說,把李子春當成「英雄」,可以反用成語「有眼不識英雄」,因為李子春不是「司法英雄」而是「司法渣滓」。試想,李子春當了20多年的檢察官,到今天還是「試署檢察官」,還當不了「實任檢察官」,正是濫竽充數的典型。李子春到今天只是停在「試用」階段,還沒有取得確然的身分,說「英雄」也確是檢察官裡的「英雄」人物。
 
   有趣的問題是,為什麼李子春幹了20幾年檢察官還成不了氣候?根據媒體的報導,李子春的「考績」幾乎都停在「乙」等,甚至有3次「丙」等。原因據稱是因為案件積累如山,不能夠按時交卷;而不會用電腦固然是原因,但更重要的是「書類」寫不好。「書類」寫不好,就是「起訴書」寫不好,好像記者不會寫新聞稿、教授不會寫論文,成得了記者、學者?這才是李子春之所以不是檢察官料子的癥結所在。
 
   李子春既然沒有能力當檢察官,卻賴在檢察官位置上,坐領高薪,「爾俸爾祿,民脂民膏」;再套成語來形容,就是「佔了茅坑不拉屎」!
 
   李子春積卷如山而無能處理,自稱是「限量辦案」。問題是,檢察官自有法規、自有工作細則,也有工作倫理,所有規則不是李子春說了算,李子春能力若而不及,勤奮若而有缺,真有骨氣,真有原則,可以自我了斷。不此之圖,還要批判制度不良,卻又在此制度下討飯吃,吃相又難看,不可恥嗎?
 
   李子春的能力不足,倫理蕩然,(檢察官協會公開批判李子春「錯了」!並要他閉嘴「自重」。)尤其嚴重的是毫無現代觀念。李子春不顧檢察官的「守則」與形象,花蓮地檢署召開考績會懲處,李子春的反應是「他們高興就好!」花蓮地檢署整頓吏治是「公領域」行為,哪有什麼「高不高興」可言?高興與否是「私人」行為,或說「私領域」行為,懲處李子春是行使公權力,李子春卻以「私」滅「公」。不但如此,還要干涉檢察總長的任命,甚而以自己身為檢察官卻進入「特偵組」為要挾,這是以「公」來濟「私」,李子春連正格檢察官都不適任,癩蛤蟆想吃天鵝肉,自己也不灑泡尿照照!
 
 
 
□ 〔 資料來源: 台灣日報 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