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摘要6.23.2009自由】 聲援阿扁的司法人權,不是什麼救扁、挺扁,是在捍衛基本人權。既然是捍衛人權,就要理直氣壯,據理力爭。什麼叫挺貪腐?
又不是要求無罪釋放阿扁,只是要求偵辦審理過程,合乎程序正義,確實保障被告的人權。如果阿扁是在獨立超然的司法程序下,被判有罪,其支持者仍不得不承認判決的合法性;反之,阿扁若在欠缺程序正義之下,遭到定罪,則此一判決將難昭公信,只會加劇社會的對立矛盾。挺扁,等於挺貪腐,是藍營加諸綠營的緊箍咒。
【摘要6.23.2009蘋果】他們在庭上所言,令人感慨萬千。一是國務機要費真的變成家務血拼費,讓我們納稅人吐血。二是他們真的作偽證,令人憤怒。
既然首長的特別費惹出那麼多事件,從藍營到綠營曾為官者無一倖免,為何立委還不修法?把首長的私用開銷單一薪俸化,取消多年的其他巧立名目費用。立委反應遲鈍,好逸惡勞又一例證。
扁案檢察官一再傳訊扁家子女,其實某種程度地不符合人性和法學傳統。《唐律》中規定親屬間,有罪可互相為隱。古希臘也反對子告父罪。古羅馬皇帝查士丁尼著名的《法學總論》中,規定親屬間不得互相告發,若告發則喪失繼承權。美國《刑事訴訟法》規定,被告的配偶,享有拒絕對配偶做不利證詞的特權。歐陸法系甚至將親屬拒絕作證權,擴大到近親。
台灣,不但要阿扁夫妻互相作證對方有罪,兒女也沒有隱匿父母涉嫌犯罪的權利,被迫要出庭作證,有點像中國文革時鼓勵親友互告的恐怖情景。本案的問題不僅是扁的刑事人權遭剝奪,也是司法逼迫兒女作證父母有罪的野蠻本性未改。
蔡英文表示,將連署要求停止羈押扁。台灣檢察系統,可把涉嫌人如此長時間羈押取供,完全不理「無罪推論」和「程序正義」兩大原則,令人驚異,像是個民主國家嗎?連國際法學家都看不下去,一再擔心台灣司法倒退落後,不但沒保障人權,反侵害人權。我們不是只為阿扁爭人權,而是為所有現在的被告,和將來可能成為被告的你我爭取權利。
〔摘要6.23.2009項程鎮、楊國文、林慶川╱自由〕綠營人士涉及的特別費案早已起訴移審,但藍營部分則始終以「偵查中」之由按兵不動,最近法界與政界均傳出,查藍部分能拖就拖,但等到拖不下去,藍營即擬透過修法來解決問題。
【摘要6.23.2009林慶川╱自由】綠營許多重量級人士特別費案都已起訴,進入法院審理,但藍營人士涉案偵查情況,始終牛步化,不少綠營指標性人物一一被列為貪瀆案偵辦對象,並起訴求重刑,「辦案對象群組化」的結果,也引發外界質疑,司法已淪為統治者追殺前朝政敵的工具。
馬政府上任後,被認定是綠營大將的嘉義縣長陳明文、雲林縣長蘇治芬,先後被依洩漏工程底標及收受賄款,押入看守所。這兩件案子,疑點不少。陳明文及嘉義縣府水利處長陳殿寶,被控在縣府斥資六億餘元,建造民雄鄉污水處理廠過程中,涉嫌洩漏底價、評選委員名單及關說,圖利得標的偉盟公司六千萬元。
依檢方所述,陳明文案共歷經兩年監聽,不過,全案看來,在發動搜索時,尚未確立犯罪事實,而檢方單憑監聽譯文等薄弱證據即押人,不符比例原則。
至於蘇治芬部分,檢方捨一般傳訊作法,改以強制拘提的霹靂手段,作法上更是嚴重瑕疵,而她被指控的涉及璟美案、長庚雲林分院貪污案,檢方根本沒有查出蘇治芬索賄,及將錢納入自己口袋的證據。
綜觀兩案也可看出,檢方在涉案證據薄弱的情況下,違反了「大膽假設、小心求證」、「無罪推定」及「程序正義」等幾項辦案大原則。民進黨一直質疑,馬政府是假肅貪之名,行政治追殺之實。也因此,司法威信與司法形象也跟著受傷。
〔摘要6.23.2009林俊宏╱自由〕馬政府的司法被質疑辦綠不辦藍,前總統陳水扁及其他綠營首長委任的辯護律師,對此表示高度認同。陳水扁委任律師石宜琳說,包括審計部及主計處都認為,國務費具有特別費性質,馬英九特別費既然無罪定讞,但特偵組及法院心證卻極為明顯,都視陳水扁有罪,院方審理過程亦不公平,檢方聲明異議幾乎都成立,辯方聲明異議則幾乎都不成立,明顯偏袒,且交互詰問證人後,特偵組又再追加起訴,合議庭又繼續延押,讓人覺得司法不公,有追殺阿扁的意味。
石宜琳說,依無罪推定原則,特偵組起訴扁的內容粗糙,用推論的方式臆測扁犯罪,對於其他被告同樣也用羈押手段取供,例如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,不但被檢方恐嚇會死得很難看,還會查稅,連筆錄內容也都扭曲。
前外交部長陳唐山的律師莊柏林也說,特偵組指控陳唐山在擔任外交部長及總統府秘書長時,共詐得卅六萬多元,從相關卷證來看,這根本就是無罪的案子,既然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,陳唐山依慣例支用特別費,且用於公務,同樣應該無罪。
莊柏林還批評特偵組起訴證據草率,藍的一個都沒辦,卻都鎖定前朝官員起訴,明顯是在政治追殺,尤其是陳水扁被押至今更是莫名其妙,這明顯是政治介入司法在追殺阿扁。
【摘要6.23.2009項程鎮╱自由】前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前總統陳水扁、吳淑珍夫婦國務機要費案,綠營不甘心扁珍涉案,遂翻出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的特別費問題,一場牽扯數千位政務官及幕僚的特別費大爛帳,一發不可收拾。
其實早在九十六年間,檢察機關有機會藉由檢察一體精神,統一法律見解,以化解爭議,方法是檢察總長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,對特別費起訴標準樹立齊一見解,並撤回認定過苛的藍綠首長起訴,就不致造成現在的藍綠司法混戰。
特別是當時台北地檢署和台南地檢署的南北檢方,對特別費起訴標準見解不一。可惜的是,最高檢在九十六年五月間第一次檢察長會議消極不作為,反叫各地檢署依個案認定,直到隔年五月再開檢察長會議,才作出「立案從嚴、審核從寬」結論,但此時已有人被判無罪確定,不管藍綠都不會善罷干休,最高檢已錯失止紛解爭良機。
最高法院在馬英九無罪判決書中明確指出,特別費須「因公支出」,不可當作「特別酬庸」或「實質補貼」,等同否定特別費是「實質補貼」的行政慣例。除了特別費南北見解不一,最高檢特偵組內部對司法院長翁岳生和綠營首長的起訴標準,也讓外界看得一頭霧水,前僑委會委員長張富美等人在一場座談會就公開發言指出,從起訴書來看,描寫前司法院長翁岳生,和前法務部長施茂林等人的書類記載幾乎一樣,但結論竟不同,最後翁岳生沒事,施茂林等人卻遭起訴!
